问题 | 涉税犯罪是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一、涉税犯罪是怎么认定的 涉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实施。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对税务代理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仅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以及拒不协助税收征管的)的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呈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外,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应由执法人员依法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提请审查部门审理后,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涉税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应给予从重处罚以及需要突破本标准处罚的,应当经过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理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按照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顺序确定适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前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以规范的税务文书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未经告知程序的,不得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处罚听证申请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且不得收取听证费用。 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施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减少涉税犯罪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体制改革力度,完善税收制度。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的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税法的实施情况看,大部分法律法规能够充分发挥良好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势必处于劣势,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又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既是进项税额发票的开票者,也是销项税额发票的开票者,其中的漏洞是人皆知。因此最好是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实行平均税负,使企业或经营者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同时也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加强税法宣传,倡导诚信纳税意识。随着经济成分多元化,纳税主体多样化的趋势发展,公安和税务机关必须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范、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培训班,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并努力在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 (三)加强税源监控,从严堵塞税收漏洞。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一道开展分析预测。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利润率、税负率、物耗率等指标体系,定期进行总体指标与个体指标对比,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从严制定制度。定期进行纳税等级鉴定并张榜公布,根据纳税人的诚信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准的单位,一律从高核定征收,决不让耍小聪明者得利。建立黑名单。对屡次偷税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除进行必要的处罚、曝光外,进行重点监控、限制其享受高档生活、政治荣誉等,使之成为过街老鼠。 (四)件移送和情报信息交流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一是税务机关一定要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二是充分利用“联络室”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的作用,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要及时将受行政处罚和有偷漏税嫌疑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给经侦支队;三是进一步落实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公安、税务、工商等联络室成员单位掌握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各联络室成员单位对纳税户的有关违法情况动态进行及时掌握,有效的预防涉税犯罪的发生。四是要充分发挥经侦秘密力量在打击涉税犯罪中的特殊作用,加强经侦特情和信息联络员的工作。积极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信息联络员,掌握涉税犯罪的动态和发现可疑情况,为我服务。同时在基层派出所建立经侦联络员,负责收集本辖区的有关涉税犯罪的信息和动态。 (五)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是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打击能力。侦查人员不仅要学习侦查知识,还要了解税收、财会、金融知识,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学会全方位、多角度、多侧面、多方式地考虑问题,成为“复合型”人才。并且还要加强侦查人员的技能培训,针对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新问题,适时举办各种新知识培训班,让其熟练掌握各种新技能、新本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要求,切实担当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二是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经侦部门应与检察、法院、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罚,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分子,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涉税犯罪有哪些类型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看到这里,法律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对于涉税犯罪的认定条件,你也应该清楚明白了,只有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合法经营,才能避免犯罪。好了以上就是涉税犯罪是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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