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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区分
释义   一、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区分
    
       (一)在犯罪客观方面
    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在犯罪主体方面
    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而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虽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经过整理之后,我们清楚的知道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之间是存在三方面的区别的,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以及主观方面。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看到这里,法律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这两个罪名虽然从字面上看意思不会相差太远,但是从构成要件及处罚还是有着区别的,好了以上就是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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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