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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产证纠纷案例分析
释义
    上诉人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办理产权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添、张某明、黄某与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等自愿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为张某添、张某明、黄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构成为月,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张某添、张某明、黄某要求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按房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张某添、张某明、黄某应向房管部门领取产权证,不存在违约金之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市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 楼405房确认在张某添、张某明、黄某名下,并为张某添、张某明、黄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张某添、张某明、黄某支付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违约金(按797737元×3%计)。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我司至今没有为张某添、张某明、黄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我司已于2001年4月8日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登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登记为张某添、张某明、黄某。因张某添、张某明、黄某撤销银行按揭手续并未通知我司,因此延误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任在张某添、张某明、黄某。我司与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涉及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应适用特别法,因此本案应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添、张某明、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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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