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证明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失业证明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失业证明办理需要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3.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 4.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需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来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法律网提醒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有什么影响 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会影响其他任何的福利待遇,不用担心失业保险金的提取带来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只需要注意失业领取金的提取与再就业后的续保期间的问题即可。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领取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需要领取的生活费。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必须是单位缴纳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入职工作后又再次失业的,缴纳保险金费用重新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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