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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何量刑
释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何量刑
    我村有一青年人某甲在与另一人某乙玩摔跤,摔完跤后,当时(下午五点左右)双方均无事,也没有什么不适的感觉,某乙回家还与平时一样吃晚饭洗澡,晚上十点钟左右时某乙突然死亡,后经医生检查,证明是因病死亡,据了解,这种病不能受太大的刺激,因某乙此前与某甲摔跤,某甲有致某乙死亡的可能性,故人民法院将某甲以予拘留,后因无法证明某甲有过错而于2000年七月将某甲释放,后又不知何故,再次于2001年七月将某甲拘留。如今近三年的时间过去了,法院即不作调查,也不给某甲家属一个说法。 我想请问:某甲的行为法院将如何定性,该如何解决?
    答复:你好,我们仅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进行分析。过失致死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死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构成了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你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对方并不知道乙有病在身而与乙摔跤或是甲无法预见其行为结果会造成乙死亡的,虽然其行为造成了乙的死亡,但是不应当构成过失致死罪,而应当是属于意外事故致死,应当免于对甲的处罚。
    如果甲知道乙患有此病或是知道乙不能进行此类剧烈活动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其行为导致乙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死罪。
    公安机关将乙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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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