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明示的格式合同无效 |
释义 | 因所购电脑与约定不符,北京消费者将戴尔公司告上法庭。戴尔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戴尔公司住所地厦门的法院审理。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戴尔公司的请求,裁定本案由北京的法院审理。 2004年3月,家住北京海淀区的尹先生与远在厦门的戴尔公司联系买电脑事宜,戴尔通过传真向尹先生承诺所购电脑的配置,尹先生通过银行将费用8150元汇出。4天后,电脑送至尹先生家。开箱后,发现显示器与当初约定不符。在与戴尔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尹先生将戴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出具相关凭证,说明所购产品的合法来源,办理退货手续,双倍赔偿货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答辩期间,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报价单》上有约定,即“所有销售交易均按戴尔《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执行,并注明买方可上网查询《条件》内容,或向戴尔公司索取。该《条件》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戴尔的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市一中院。戴尔公司认为,自己的《报价单》对《条件》进行了提示,已经尽到了销售商应该承担的告知和明示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所依据的《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应视为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对此,戴尔公司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明示。但戴尔公司只是提示尹先生可通过其网站或向戴尔索取,并未将其拟订的格式合同向尹先生明示。因此,对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辖区,因此,依据原告意愿,此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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