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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力还债却赠房恶意逃债
释义
    兰州市城关区的王某于去年8月和10月先后向张先生借款7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向王某多次催要欠款,但王某以自己经营失败、暂无力偿还为由推脱不还。今年2月下旬,张先生得知王某在兰州市某公证处公证,把1套价值10万余元的单元房产赠送给了亲戚姜某某并准备去外地长期躲债,便急忙找到王某追款,但王某却表示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张先生担心王某一旦远赴异地自己的借款将无法要回,问该怎么办?。
    王某在未清偿张先生欠款的前提下将仅有的财产一套房产赠与亲戚姜某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债权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我们认为王某在实施财产处分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张先生的利益,因此张先生可以在知道王某赠房行为后一年(诉讼时效)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王某对姜某某的房屋赠与行为,张先生在提起撤销王某赠与行为之诉的同时可另案提起对王某的借款纠纷之诉并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充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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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