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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释义 一、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质权
    质权一般指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若大家还有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咨询,法律网律师将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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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