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先生离婚后,孩子判由前妻抚养,但是她一直拒绝让王先生与孩子见面。王先生曾找过前妻的工作单位、社区等地请求帮助,但都没有实质的进展。“再这么下去孩子的成长也会受到影响的,我必须要见孩子。”他的探视权能否得到保护? 说法:《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上述法条进行了解释,即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