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某与丈夫结婚几年来,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感情恶化。最近,王某的丈夫常以出差为借口不回家,但是有一次王某偶然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且两人在一起住。王某认为,现在她和丈夫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准备离婚。那么,王某可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分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如果王某的丈夫确实存在王某所述事实,则王某可以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应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话,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