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出台行诉法司法解释 |
释义 |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一起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共27条,核心内容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内容。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某某介绍,新的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李某某说,《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解释第一条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解释中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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