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心司机肇事逃逸后返回找车牌仍见死不救被严惩 |
释义 | 司机王某肇事后逃逸,在返回现场寻找车牌时,见被害人昏迷于路旁,仍见死不救,再次逃离现场,且未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相应民事赔偿。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肇事案,对被告人王某作从重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11月16日18时45分许,王某驾驶皖Q22912号长安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辉境内638公里加300米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的刘某追尾相撞,致刘某重伤,并将刘某之妻徐某撞入路沟内,致徐某昏迷。王某见状,急驾车逃走。 因该肇事车辆受损,王某便将车停在卫辉市河园村郭某的修车门市部,后又乘坐郭某的面包车返回肇事现场寻找肇事车辆的前牌照,但仍未对被害人施救,再次逃离现场。 19时30分左右,徐某苏醒后从沟内出来,见刘某躺在公路边沿,呼叫无应,便拦住一位过路人,该人帮徐某给徐的亲属打电话,后又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刘某送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刘某因重型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日上午,王某让郭某修车并将车的后牌照卸掉。 公安机关在肇事现场提取车牌照一副,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其在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在肇事中将被害人及车辆撞到沟内,为逃避法律的惩处,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驾车逃逸,其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又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被捕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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