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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规则原则
释义 一、仓储合同规则原则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订立仓储合同首先是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次,订立仓储合同须等价有偿。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最后是自愿原则,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二、仓储合同主要有哪些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其中应该注意的是,合同应明确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三、仓储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仓储合同规则原则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签订仓储合同需要遵循平等原则和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签订仓储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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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