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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释义
    一、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个人买房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竣工决算书原件、购房合同正本、购买发票原件。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2.单位买房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办理购房手续的委托书、竣工决算书原件、购房合同正本、购买发票复印件、《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
    3.二手房买卖需要准备的材料: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由建设部监制的统一的买卖契约。
    
    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引用法条:
    [1]《住房质量保证书》
    [2]《住房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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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