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全责不赔偿违法么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全责不赔偿违法么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这样处理的: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来进行赔偿的,其中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双方能达成调解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赔偿。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后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审理,最后出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 二、交通事故全责一方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具体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根据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7、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第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个答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可以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但这一间接损失仅限于 “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但我们认为间接财产损失应当扩大解释为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间接财产损失不是现实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根据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属于责任人不可预见的损失,则一般不予赔偿。 三、哪些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从上述可知,交通事故若是已经被定为全责,那么全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的可能会被起诉。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事故全责不赔偿违法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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