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身份证明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 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2、权属证明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瑕疵。 3、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4、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 5、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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