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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理人的义务
释义
    是管理人的主义务,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这就是适当管理的内容,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须以何种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交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是依社会一般观念为斟酌,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认定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应就具体情况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手表遗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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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