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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通则》第24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释义
    《民法通则》第24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4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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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