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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合同的变更、撤销和消除
释义
    一、主债务加重,担保相应减免
    《担保法》24,《司法解释》30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实质性内容,增加主合同债务人履约负担和责任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于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仍然应当承担,对于下列不利于担保人的情形或加重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变更主合同标的及标的物的;
    2.增加标的物质量、规格标准的;
    3.提高合同价款或报酬的;
    4.提高合同价款或报酬的;
    5.延长履约地点和增加率约方式;
    6.加重违约责任;
    7.变更解决争议的地点和方式,加重成本;
    8.变更合同目的、性质等其他内容。
    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经实际履约,或由于主合同的解除,以及主合同债务的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终止主合同部分义务的,客观上减轻债务人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仍然应当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包括提前履行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的,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担保合同
    《合同法》54、《民法通则意见》67、68、69、71、72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担保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请求变更、解除担保合同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对于实际情况认识错误:主合同的性质、担保行为的性质,相关当事人,以及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值等;
    (2)担保行为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相悖;
    (3)造成担保人较大经济损失的。
    2、因显失公平而请求变更、解除担保合同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明显违反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利用交易优势,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
    (2)一方明显违反公平的交易原则,利用对方缺乏专业经验或交易经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担保合同,请求变更、解除担保合同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担保中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担保中存在胁迫行为,包括:以给担保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3)担保中存在乘人之危,包括: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孙还对方利益的。
    延伸阅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三、担保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93、94、96,《担保法》20、52、74,《司法解释》10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抗辩权,主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伴随主债权的消失而消失。
    为解除抵押权责任,为解除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可以依法请求解除保证责任;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登记担保、质押登记担保。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担保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实现。
    担保合同可以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或者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与担保债权人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担保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担保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主合同债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主要债务的;
    3、主合同债权人迟延履行主合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主合同债权人迟延履行主合同债务,或有其他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得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法》95、96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担保法规定车辆、船舶、企业动产、城市质押权及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登记生效的,协议解除或依据法定条件解除抵押、质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或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
    解除合同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主张解除担保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担保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接触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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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