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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保部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执法将出重拳
释义
    已经实施了10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近日作出重要调整,修订后名称变更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更加强调执法效果。
    连续违法限期不改可再罚
    在以往的环境执法中,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处罚时常常令环保部门左右为难。“对违法企业的连续违法行为是处罚一次,还是只要不停止就不断下罚单?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只能处罚一次。”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如此执法就很难起到震慑违法的目的。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7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认为,对于连续违法行为不能连续处罚也是环保法律、法规令不能行、禁不能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处罚太轻,怎么能管住违法企业!”
    修订后的《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既然新《办法》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新的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新《办法》的规定仍然是尝试性的规定,但它实际上是比原《办法》的处罚严厉了许多。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保护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突出了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新《办法》规定,对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按照新《办法》规定也要依法予以保护。
    据环保部这位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从办案程序上对案件办理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侵犯当事人权益。如案件证据获取不得采用违法手段,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办法中至少有3处强调告知当事人权利)。查封、暂扣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并依法及时解除。
    两类主体可实施行政处罚
    到底哪些机构可以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据介绍,新《办法》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两类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是环保部门;二是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环保部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但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必须以委托的环保部门名义实施。
    明确环境处罚有7种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办法》明确环境行政处罚涉及7种。分别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在这7种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有4种。”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涉及到环保部门的4种是: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关闭和责令停产整顿则需要地方政府实施。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拘留。
    “虽然以上这3种处罚权力不由环保部门实施,但它有助于遏制环境违法。”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希望,环保部门要积极借助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主动予以移送。其中,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兼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新《办法》将“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区分和列举。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样从执法效果上既要求惩罚违法行为人,又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合法状态。
    他说,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办法》规定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8种主要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新《办法》规定,在具体案件办理时,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但是,对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尚无有关告知、听证的法律要求,这位负责人称,环保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告知、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须公开
    按照新《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除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所知晓,这是外部监督的基础。”这位负责人表示,公众、媒体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途径,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部还将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细化处罚听证程序;制定“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参考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以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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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