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纠纷中物保与人保的效力关系 |
释义 | 物权法明确了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债务人物保优先、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地位平等。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原担保法规定:物保优先,第三人物保与保证人平等,无约定优先原则。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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