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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的示范章程
释义

合伙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单位名称为P>

[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单位性质为
    

[必须说明的是,该单位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自愿持有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明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以及成立单位的宗旨】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业务主管单位为。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第六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本单位应当:e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元;出资人:,金额:。
    

【启动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营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经营主管单位确认的经营范围一致】第三章单位的权利、义务和内部管理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单位负责人的权利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企业(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七)了解本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11条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I)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2)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III)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III)年度财务预算和最终结算计划(4)增加启动资金的计划(V)部门的划分、合并或终止(6)聘任或者解聘院长以及被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
    

(七)建立内部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员工的工资和报酬
    

(10)处置财产
    

(XI)变更名称
    

(12)加入或退出合伙企业
    

第13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一名(或多名)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可举行。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3)代表本单位签署相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合伙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四章入伙、退伙和退伙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在章程上签署意见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九条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本单位事务的情况下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一)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由于故意或疏忽给机组造成重大损失执行本单位事务中的不当行为
    

退市决议应书面通知退市合伙人。退市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退市合伙人应退出合伙企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劳动雇佣制度第二十一条单位的资金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政府补助;(三)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职业发展,盈余不得分配
    

第二十三条执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核算,建立d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当:会计人员不得担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者办理交接手续。更换合伙企业负责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注册会计师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完成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2)无法继续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开展活动(3)发生分立或合并(4)自行解散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二、在登记管理机关、经营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完成清算。

剩余财产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结束后,除清算外,不得进行任何活动。
    

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终止注销登记证书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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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