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其他担保共存的情况 |
释义 | 为担保同一债权的受偿,债务人在提供定金担保时,仍然可以请求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者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或者请求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定金担保的适用,并不妨碍其他担保方式的适用。在定金担保和其他担保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时,债权人履行合同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之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其他担保权。例如,债务人以给付定金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并同时有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仅可以不返还债务人定金,还可以请求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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