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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释义
    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宝安区内,职工近一万。其中除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外,其他员工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工厂工作期间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一至二小时,每周双休均不能够休息,要加班,甚至法定节假日也要加班。但用人单位却一直未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到2007年下半年,工厂已拖欠职工加班费及社保金合计约二千万左右。
    该单位近200名劳动者联合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逾期补偿金、支付社保金、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向仲裁庭提交了工厂考勤记录表等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该证据表明该厂的一百多名员工已与厂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厂方按该协议向员工分期分批支付加班等费用。用人单位以此为抗辩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作出裁决: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的劳动者,按该协议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相关费用,裁决支持了这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而未签订该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用、逾期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及社保资金。
    纵观本案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1、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有延长工作时间情况,并且在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均有加班的情况存在,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及补偿金。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问题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加班、社保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由于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由于一部分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及社保等问题达成了书面的协议,因此这一部分劳动者应按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了该协议的效力,并且驳回这一部分当事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而另外一些当事人由于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因此该协议对这部分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这部分当事人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
    3、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了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完全符合此规定,因此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完全合法的。也正是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在本案中劳动者之所以能取得最终的胜诉,和举证得利具有很大的关系。可见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应注意保全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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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