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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释义   一、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上,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现流程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则保证人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连带保证的特点是,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两者并无先后主次之分,保证人不得主张检索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三、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二)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三)在内部求偿方面,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四)在诉讼形式方面,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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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