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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释义   一、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二、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三、未成年工可以上夜班吗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以上就是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介绍,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在18岁之前还是要注意努力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样将来在工作期间也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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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