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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释义   一、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后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前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后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前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3、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后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前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后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衅滋事立案追诉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影响的范围更广,总的来说,两者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两者的起因也是不同的、两者的客观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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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