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在保管合同中我们会涉及到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合同的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都存在着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每个保管人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履行自己的责任,那么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 一、保管合同义务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合同寄存人有哪些权利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如下: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通过上文的介绍,希望对您解决保管合同方面的问题能有所帮助。当您帮别人保管财物或者需要别人帮您保管财物时,建议您最好是先咨询下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写一份约定明确的保管合同,约定好保管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当保管物出现意外时,发生法律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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