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陪嫁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 |
释义 | 本报讯 (记者张忠)日前,泰州兴化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当地的法律界人士中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在离婚案件中,女方的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否对超过诉讼请求的内容进行判诀?这份判决是兴化市人民法院2006年8月30日作出的(2006)兴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诀书》。 这份判决书涉及的其实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结婚才一年多的男青年孙某因妻子长期不与其共有生活,在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不准离婚6个月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并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在结婚前索要的5万元彩礼。庭审过程中,女方答辩彩礼不是索要的,不同意返还。且彩礼中有3万元已经花在购买陪嫁物品上了,并当庭要求自己的陪嫁归自己所有,但是女方并未对此提出正式的书面诉讼请求。 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婚后添置的共有财产只有一部手机和一辆自行车等,并无子女,原告又是第二次起诉,法院支持了男方的离婚请求,并将不到2000元的婚后购置的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被告的陪嫁,即彩电、冰箱等价值3万元的物品归被告所有,此财物原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对于此项判决,在当地法律界引起了众多争议。站在一审法官一方的认为,法官可以这样判。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39条。该条文明文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超过诉讼请求的夫妇共有财产进行判决。何况在本案中,被告女方当庭答辩要求陪嫁归己。以男方的上诉律师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此项判决缺少法律依据。《婚姻法》39条针对的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所谓陪嫁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另外,被告当庭答辩与正式的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故此项判决超过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记者为此又特地请教了其他一些法官和律师,但由于此案一审原告已上诉,泰州中院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故这些人士都不便多谈。他们只谈了一点,“不告不发,不告不审,不告不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个通用的原则,即上诉不涉及的内容法院不予判决。 那么,被告的当庭答辩时的口头要求是否是可以算正式的诉讼请求?个人的婚前陪嫁是否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一审对此判决是否超过诉讼请求?离婚案件可否超过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等等问题,只能一方面交由读者去思考,另一方面静候二审法官的判决了。 引用法条: [1]《民事判诀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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