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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用地征地程序是怎么样
释义
    一、建设用地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旧城工业布局调整措施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不同性质和特点、现有工业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不同办法,制定工业调整改造方案,达到布局合理的要求。根据旧城内工厂各种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
    (1)留:原有的工厂,厂房设备好,位于交通方便、市政设施齐全的地段,而且对周围环境没有影响,可以保留,允许就地扩建。
    (2)改:包括改变生产性质、改革工艺和生产技术两方面;原有工厂,厂房设备好,且位于交通方便、市政设施齐全、产性质、他用。有发展余地的地段,限制生产发展、改革工艺等措施,但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应采取改变生以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有的还可以改作,远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为改善运输条件,首先应将有协作关系的厂适当集中,减少不必要的往返交通。其次对工业区内的部分道路进行整顿,加宽路面,局部裁弯取直,有条件时,增设铁路专用线。
    (3)改善环境卫生,减少环境污染。对排放有害物资的工业必须根据其危害程度进行处理,以消灭或减轻污染源的危害。对居住区危害严重的工厂,尽可能迁出或改变其生产性质;旧城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创造条件设置防护带;厂区内部应进行绿化,以改善工作有的工厂厂区不扩大,经过技术改造,水、用电以及工人数量的变化,生产能力有很大的提高,相应的配套工业也会有改变。城市建设应适应这些变化和必然引起交通运输、用发展,以真正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征地程序违法的主要类型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行政程序违法,我国无论立法还是实务,一直存在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在土地征收中也不例外,在征地中,违反程序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方面:
    1、违反征地流程顺序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告知征地-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和补偿。其中《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征用农用地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重新调整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在实践中,未批先征,未批先用,未经听证程序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补偿协议,征地后不办理所有权与使用权变更手续等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这类问题最为突出。
    2、违反时间与空间限定
    时间和空间对任何程序规定来说,可起到将实体目标与实体权利明确化、具体化的效果。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定位为前三年平均值,就是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一较为主观的目标原则具体化;征地程序的空间设定,主要体现为辖区的设定与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在辖区方面,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地类和数量与机关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地块的重要性越高,数量越大,审批机关的级别越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35公顷和征用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和征用其它土地低于70公顷的情形。然而,目前土地征收中,“化整为零”、“下放审批权”、“分级限额审批”、“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越权审批”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造成了较低级别的土地行政部门可以绕开上级机关的监督而径行自批自用现象。这种规避审批辖区的做法,实际导致权限较低的征地机关处分了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土地;而在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方面,征地机关的遮掩和回避往往使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失去权利,并成为一些个案中被征收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主要原因,为“非法圈地”打开了方便之门。
    3、违反法定方式
    作为程序构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定的方式对认定征收行为性质,确定征收行为效力和责任归属有重大意义。比如单独选址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种之多,所有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经历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办→县长签字→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签字→省厅→省政府办→省政府秘书长→省长签字等环节过程种,也必须是直接书面的形式。我国实行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较长,经历的审批环节较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急于用地,某些审批部门主管领导以口头或电话这种短、平、快形式批准开始征地的情形屡见不鲜。
    以上就是建设用地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征用地公告办法》
    [4]《国土资源听证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1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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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