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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闹离婚争财产怎样解决
释义     一、再婚闹离婚争财产怎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家庭的财产,如果能够确定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归其本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财产的性质并不能明确划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指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层面,本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郭某确实无权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正因为郭某主动赠与,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了从该日起,赠与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了证明对配偶的感情而处分财产,也应当谨慎考虑、理性判断,以免自设障碍,毕竟“财产收买”并非万能。
    再婚家庭的结合已经让众人觉得非常难得,但在面对离婚却又是一次打击,所以离婚最后都会演变成财产的争夺,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一份,只要自己的一部分不被别人抢走,其他都不是很重要,所以再婚人士需要好好管理自己的财产问题。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等等。
       三、夫妻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再婚闹离婚争财产怎样解决相关内容。综上,在我国法律实务中,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家庭的财产,如果能够确定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归其本人所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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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3: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