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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机构是房屋权利确认机构吗?
释义
    2015年8月9日,颜某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仲裁裁决书等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仲裁裁决书载明:“……原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属颜某。”登记人员对该申请作不予受理处理,理由:仲裁机构不是房屋权利确认机构,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的裁决无效。试问:仲裁机构能否对房屋权利的归属作出裁决?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利害关系人向谁请求确认房屋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登记人员认为,房屋所有权是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其归属发生争议时,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决定,其他机构无权确认。本案中,登记人员对颜某的转移登记申请作不予受理处理,即是基于此认为。
    从理论上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基于平等主体的申请,根据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他们因合同和财产权益发生的纠纷,居中进行评判、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仲裁是平等主体间财产性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从立法上看,《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质言之,作为财产性权益纠纷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争议当然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据此可知,仲裁机构是发生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机构之一。
    按《仲裁法》第54条和第51条的规定,仲裁文书分为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机构对受理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进行审查,依据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对当事人间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作出认定的法律文书。按《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是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依据。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和第35条规定,仲裁裁决书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本案中,颜某持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仲裁裁决书单方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于法有据,登记人员作不予受理处理不正确。
    仲裁调解书,是指以仲裁机构的名义制发的,记载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质言之,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协议予以了确认,仲裁调解书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协议。仲裁调解书虽然载明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它只是基于协议建立的债权,该债权得以实现后才能转化成物权,即房屋所有权,因此,仲裁调解书不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能够直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文书。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应当区别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处理登记申请。如果仲裁调解书明确由权利人自行申请权利登记的,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如果仲裁调解书没有明确由权利人自行申请登记,或者明确由对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申请手续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机构方可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6]《房屋登记办法》
    [7]《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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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