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财产保全的受理和实施 |
释义 |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17条的规定,所有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分不同情况,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则依法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或法院认定需要提供担保,但是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有权驳回保全申请,且法院作出的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不能上诉。 按照《民诉意见》第98条规定,在依法或依法院要求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全额担保,及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实践中,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等额现金担保、房产等不动产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等。尤以现金担保和机构担保最为法院认可。 二、法院作出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 法院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进行财产保全或是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针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裁定不允许上诉,但是可以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仲裁请求标的额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变卖保存价款等保全措施,采取何种保全措施视被保全财产的不同性质而定。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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