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强制性等特征。在此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虽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5、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均是对一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6、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这正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所在。 7、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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