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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高院整治司法鉴定乱象
释义
    一次火灾后,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损失为59万元,重新委托鉴定后估值是200万元,第三次委托鉴定评定损失又变成了132万元。
    道路交通人损事故纠纷中,“鉴定黄牛”们一边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另一边通过造假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然后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入囊中。
    为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种种乱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于日前制定并下发全省。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大家解读《纪要》。
    为了打压“鉴定黄牛”,《纪要》连出三招:
    一是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直接对外委托鉴定模式,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就有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机构,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的涉足空间;二是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这样一来,单方可能通过造假诉前鉴定获得不当利益的空间就被挤压了;三就是通过网上随机摇号产生鉴定机构,旨在遏制委托司法鉴定层面的暗箱操作问题。
    此外,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出庭率不到1%。
    为解决这一现状,《纪要》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并对该鉴定人所在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鉴定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方式,远程接受当事人质询。
    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叶某某说,在调研中,不少鉴定人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他们的出庭义务,却没有配套的实施规定,鉴定人实际等待出庭的时间过长,他们还有可能面临当事人的骚扰甚至人身威胁。所以,这一次《纪要》也加入了一些规定,加强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保障和人格尊重,从而增加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增强出庭作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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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