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基金法的一些思路 |
释义 | 上午参加亚洲对冲基金论坛,有幸作为嘉宾和同行们探讨了基金法的一些相关问题,我们也提出一些供大家参考的角度和思路。 1、私募内部合规制度建设的要求大大提高,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办法要求私募自行销售基金时,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五、办法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六、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创新迎来大好时机,以前私募基金借助渠道发行,产品设计受制于渠道。现在自主发行,且不限定投资方向和范围,可以自由发挥,开发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此外,新法对合格投资者的穿透原则,使得母子基金结构在私募产品设计中会成为标配。 3、私募基金自主发行能否真正成行,还要看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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