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票据无权代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释义
    
    一、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与其代理权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法》规定无权代理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由于没有得到被代理人代理旨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该无权代理人应自负其责;
    2、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如果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 ,则只发生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而不发生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3、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有瑕疵,那么他不负无权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格 ,没有承担票据责任的能力,再例如,票据上的记载不能反映出是代理关系,那么就不能按无权代理确定付款责任。
    二、我国是否承认追认制度
    我国《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制度。
    正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无权代理中追认制度的未知可否,对于我国法律上是否承认该制度,学者们争论激烈,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主张,我国法律承认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其理由有三:第一,在私法领域,西方有句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我国没有西方公法、私法的明确划分,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沿袭大陆法系而来,自然应该遵循大陆法系的相关法理。票据法属于典型的私法。故我国《票据法》未明确禁止追认代理制度,即为承认。第二,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制。《票据法》属于民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子法。因此,在没有例外情形下,关于民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均适用于票据法领域。故民法中的追认权制度同样毋庸置疑地适用于票据无权代理。第三,在现代社会,追求经济,讲究效率成为立法技术的内在要求。既然追认制度在民法上已经做出了立法规制,在没有特别情况下,基于立法经济性的要求和立法技术性的安排,就没有必要在票据法领域架床叠屋,再行规定该制度。
    否定说主张,我国法律不承认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其理由有二:第一,西方法谚云: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是有意放弃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承认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而《票据法》却未规定该制度,应当理解为追认制度不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领域。第二,认可追认制度适用于票据无权代理领域,存在弊端。承认追认代理制,会致使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与票据法助长流通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持票人的根本宗旨不符。目前,否定说观点成为我国票据学术界主流观点。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9: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