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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广州)
释义
    下面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七、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市内任一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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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