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咨询问题:某A生产水泥企业将自有石灰石矿山承包给B企业开采(B企业经营范围:主营承担矿山土建道路工程、场地平整、填海筑坝、安装,石灰石加工销售),工程承包范围为:矿山的开采、装车,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矿石粒度必须满足破碎机入料要求。双方签订的矿石生产合同价款为8.54元/吨(不含运输费、不含剥采比、不含税费(所得税除外),开采的石灰石全部供A企业生产水泥,开采过程中所需的火工材料全部由B企业负担,当时石灰石销售价格每吨约30余元。目前当地主管国地税机关对B企业取得的8.54元/吨收入征税问题存在争议,国税认为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费收入,而地税机关认为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收入,请问该企业取得的8.54元/吨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请早日答复为盼!谢谢! 答复:从介绍的情况来看,应征收增值税。解析:该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内就包含石灰石加工销售,承包水泥生产企业的石灰石矿山后,加工后的石灰石全部供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水泥,该业务的实质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行为,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实际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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