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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显失公平的合同履行完后可否撤销
释义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履行完后可否撤销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中第二项就是显失公平的。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第二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申请撤销是有一定期限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才是有效的,当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2、在合同内容上,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
    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
       三、显失公平合同如何认定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关系上的优越地位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护这种状态,并从中获利。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惩失衡的后果。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履行完后可否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其除斥期间为一年,因此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应尽快行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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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