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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物有哪些
释义   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物有哪些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非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是抵押物,能作为抵押物的物只能是以下几种: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设立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吗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民法中,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设立抵押权的物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可以设立抵押权的物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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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