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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
释义
    行政审判的任务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提起行政案件的主体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来区分行政案件,可以将人民法院受理的的行政案件划分为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从目前行政审判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数量远远大于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而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操作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尚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解决不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问题。如何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就是本文想要说明的问题。从依法办案的要求出发,作为行政案件种类之一的非诉行政案件,其在审查程序上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强制执行措施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一、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将以实现的制度。它有以下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体现。因此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而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殊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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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