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中止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中止 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诉讼可否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吗 行政诉讼时效不是三年,而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中止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期间需要中止的行政行为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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