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普通交通事故处理时间
释义
    一、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时间
    1、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3、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6、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9、14日(两周)
    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辑手续。
    10、20日内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1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12、1年(一年后)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13、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4)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二、交通事故私了处理流程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牌后,双方当事人简单查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情况。
    第二步、简单查看财产损失后,人员立即转移到路肩或路面安全地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协商: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基本资料”、“事故基本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对事故现场拍照,留证据佐证。
    2.当事人不愿“私了”、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各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第四步、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后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协议发生争议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期限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普通交通事故处理时间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是分多种类型的,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那么处理的时间也不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网,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条:
    [1]《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23: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