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管辖争议 |
释义 | 1、执行案件的主管问题的争议 所谓执行案件的主管,是指划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研究执行案件主管的目的,在于明确人民法院与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其他国家 机关的权限及职责,使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还应确定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执 行行政案件的主管。在处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主管的强制执行案件的相互关系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行权限为准。但属于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案件,在执行中,如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执行权有限,不能采取某些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强制执行制度中,仍然适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2、关于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管辖的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和《规定》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下列规则解决:(1)以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2)移送和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执行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确有异议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协商和指定解决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或双方的上 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行使管辖权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4)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解决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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