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
释义 |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予照准,不再另行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 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 第七条 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告评估机构登记的时间,评估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律、法规允许评估机构跨区域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可跨区域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2)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副本; (3)评估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评估机构,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和选择: (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标的要求; (2)评估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委托评估标的要求的专业评估资格和专业评估人员的; (4)同行业信誉和资格较高的; (5)与委托法院之间无依法应回避情形的;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需要采用抽签方式拟定后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定后的评估机构名单应予公布。人民法院与审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年度委托评估协议。具体案件的评估,在审定的评估机构中抽签决定。 对不同的评估标的,人民法院应选择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有多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有多项评估内容的,可按不同专业要求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分别进行评估。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定的评估机构名单报省法院执行庭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拍卖的; (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抵债物的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的;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以物抵债的价格已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不作评估。 对申请人已设定抵押价值的抵押物,应直接以物抵债,不再进行评估。如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债务的,可重新评估处理。 第十一条 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由执行人员写出申请委托报告交执行庭庭长批准后,交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申请报告应说明评估的理由、评估物的状况、评估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 执行庭对外办理委托评估,应出具委托书,并附标的物资料。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物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 (2)评估的目的、基准日和完成期限等要求; (3)评估费用的支付。 出具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评估标的权属资料、人民法院对评估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其评估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委托法院可视评估标的和案件的执行情况要求按市场价评估,也可要求同时提供市场价以外的其它价格。 第十三条 委托评估的标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额基本相一致。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达到执行标的额的,只对部分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财产中部分财产可满足执行标的又可单独处理的,只评估该部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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