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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某姓名权是否被侵犯
释义
    赵某因向华某求爱未成而怀恨在心,遂以华某名义向当地一家有影响的报纸投寄了一则征婚启事:“华某,女,24岁,大专,教师,身材修长,温柔善良,聪慧活泼,性情良好,喜阅读及弹奏钢琴。欲觅一条件相当的男性为伴,有意者请来信联系……”接下来,便是华某的单位和家庭住址。此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使得华某对其男友难以解释。请问,赵某是否构成侵权?
    赵某已构成侵犯华某姓名权。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区别于他人从而表现自我的一种符号。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中可以看出,“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未经华某的同意,即秘密使用华某名义刊登征婚启事,明显具备盗用之要件。赵某为泄私愤,违反华某的真实意愿,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赵某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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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