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而言,提到无权代理的时候,通常都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系无权代理,但是有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因此对该善意第三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比如,A公司的业务经理甲此前一直负责与B公司的合作,甲离职后A公司未通知B公司,此时若甲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像往常一样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则构成表见代理。 ![]()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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