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对外具有哪些效力 |
释义 |
一、夫妻财产对外具有哪些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是不一致的,夫妻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其中对外效力的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在哪方? 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明知”该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有什么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三、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又是如何规定?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对外效力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相信很多人都对夫妻个人财产对外效力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千四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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