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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职
释义

        严格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是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国家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有关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行为。
        2、各地区、各部门不能自行其是,不得随意降低退休条件和扩大退休范围。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原企业负责收回,妥善安排处理。
        3、明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权限,规范退休审批工作:
        (1)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和织布工种的档车工以及合肥、蚌埠、芜湖、铜陵、安庆、滁州6个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改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4)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4、省级劳动部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的程序:
        (1)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核查,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2)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由所在企业填写《安徽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5、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加强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的管理,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核审批工作。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劳办字[1999]109号)
        发布日期: 1999年3月9 日
        执行日期:1999年3月9 日
        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精神,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时间,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计算。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提前退休人员的身份界定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干部、工人一律视为职工。
        3、属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目录确定。
        4、从事特殊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5、因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指关闭破产前为关闭破产企业正式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非破产企业的其它人员不属于提前退休范围。
        6、破产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经所在的地级市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批准退职
        参见:《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破产矿山职工提前退休及安置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3]84号)
        发布日期: 2003年4月1 日
        执行日期:2003年4月1 日
        参见:《关于企业关闭破产职工提前退休时间界定问题的函复 》(劳社秘[2002]159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25 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5 日
        部属在皖科研转制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办理
        1、部属在皖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转制单位要求参照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转制职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政策是合理的。在报经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其比照地方政策执行。
        2、给部属在皖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转制单位职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所需资金,对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2号、劳社部发[2002]5号和省政府皖政办[2001]63号等文件规定,所需资金从转制单位事业费中解决;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3、对部属其他转制单位要求比照执行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给职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由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省里不作统一规定和要求。
        参见:《关于部属在皖科研转制单位要求享受省属科研转制单位同等退休政策和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社秘[2002]14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24 日
        执行日期:2002年5月24 日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进行认定,按国家各部委下发的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为此,省政府已在《第二批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中予以公布,省厅取消“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核事项,即省及省以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特殊工种的范围,不再认定企业职工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请提前退休,仍按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进行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执行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时间为准。
        参见:《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函[2002]2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18 日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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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26